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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运通客户隐私保护原则
1.只收集用于管理客户账户、提供客户服务、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和满足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的客户信息。告知客户向其收集的信息的主要用途,并且告知客户在客户请求时愿意向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2.向客户提供选择如何使用其数据的权利。在客户成为持卡会员时以及之后定期给予客户决定是否希望将其姓名自邮件、电话或网络营销的名单中删除的选择权。
3.保证信息质量。保证客户数据被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处理。要求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或提供潜在客户信息的其它机构提供的信息达到较高的质量标准。
4.信息使用的安全保护措施。将客户数据的使用权限限制于特别需要该等数据履行其工作职责的员工,并且使用为保护客户数据而设计的安全技术。
5.限制客户信息的披露范围。除向客户提供选择退出营销传单发送范围的机会外,只在客户同意或请求,或法律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披露客户信息。当法院命令或传票要求披露客户信息时,及时通知客户使其能有机会行使其法定权利,仅有的例外是,法院命令或法律禁止发卡机构通知客户或者客户涉嫌欺诈及/或犯罪行为的情形。
6.对客户提出的解释请求作出回应。如果发卡机构拒绝了客户的服务申请或终止了客户关系,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需向客户作出解释。除非涉及可能的刑事犯罪,需向客户说明采取该等行为的理由及作出该等决定的基础信息。
7.将客户隐私保护原则延伸适用于业务合作关系中。要求被选择为业务合作伙伴和第三方供应商的公司在处理客户信息时遵守本隐私保护原则。
8.保持员工遵守本隐私保护原则。开展培训和交流项目,就本隐私保护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检查其遵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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